全部保监局行政处罚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法定原则。
第二、三公原则。
第三、适应违法行为原则。
第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五、结合教育原则。
第六、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第七、申诉和赔偿原则。
第八、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法律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业务许可证;
(八)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九)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十)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一)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前款所列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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