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工资也是A公司支付,即李某工作中遵守的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全部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可知, 李某应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李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工资也是A公司支付,即李某工作中遵守的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可知, 李某应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问:当工作中遇到“垃圾人”时,应该怎么办?我现在做的是一份有服务成分的工作,有时候面...
答:窗口工作的确有时让人很苦恼 社会上不讲道理的人也的确多 个人认为,情绪与工作是两码事 既然是垃圾人,何必为他们生气 我知道楼主有时不是生气,而是窝着火,还没地方...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