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已经离婚或非法同居,其男女双方都不具有配偶资格,因而没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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