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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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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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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5 11:00:21

    一、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的义务主体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不能予以剥夺。

    二、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

    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二是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三是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迷***

    2024-05-25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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