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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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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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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3 09:01:10

    1、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反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因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的无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

    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该婚姻自始有效;无效婚姻经法院宣告后自始无效,但如果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该婚姻则从无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缔结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l***

    2024-05-23 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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