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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案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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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案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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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8 19:00:00
      一、丢失枪支不报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丢失枪支不报案件司法解释要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丢失枪支不报案件的司法解释要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第六条 [丢失枪支不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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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28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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