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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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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的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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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10 22:40:5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林***

    2018-03-10 2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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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1 02:40:53
  •   刑事二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重要体现。它对于确保法院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二审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形式结案,既不开庭,也不讯问被告人,合议庭仅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和上诉人、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后作出实体裁判。
      这种审理方式严重限制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而且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二审案件的监督权。因此,对刑事二审程序按照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1998年9月,我院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协商和论证,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依法对本辖区刑事上诉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
      此项具有开拓性的改革举措对原有的执法观念、办案机制、工作要求,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经过实践,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政治和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对每一个上诉案件都派员出庭参与庭审,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上诉人出庭参加诉讼,有利于充分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庭正确作出二审裁判。
         一、刑事二审案件全面开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对刑事二审案件实行全面开庭审理改革的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理性思考,从而确定进一步深化改革的目标和途径。   一是全面开庭审理与办案力量的冲突。上诉案件受案数量激增与办案力量不足,已成为实行全面开庭审理中最突出的矛盾。
         二是全面开庭审理与诉讼效率的冲突。刑事二审的庭审模式基本上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模式,不能进行简单审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诉讼效率降低。   三是全面开庭审理方式与办案质量的冲突。全面开庭审理,办案节奏明显加快。由于没有对二审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承办人员整天应付出庭,审查疑难复杂案件的精力不足,容易使审案和庭审流于形式。
         四是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造成对第二审开庭审理方式的认识误区。实践中,有的司法部门忽视了刑事第二审的特点,机械地执行第二审庭审参照第一审程序和全面审查的规定。对于相当一部分二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却要对双方都认同的事实再次逐一讯问、逐一举证、质证。
      这种无谓的重复劳动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影响了庭审效率,效果也不佳。   实践中,针对二审受案数量居高不下与现有办案力量严重不足的巨大压力,一些人对全面开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刑事第二审的审理方式,可以是开庭审理,也可以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同样能保证司法公正,没有必要实行全面开庭审理。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审理”方式应是“庭外调查讯问审理”。然而,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书面审理”是一种既不开庭,也不讯问被告人,合议庭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和上诉人、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后进行评议并作出实体裁判的审理方式。这种审理方式剥夺了诉讼参与人法定的诉讼权利,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影响对案件事实、性质的正确认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第二审的审判监督权。
      因此,二审走回头路,以书面审理为主是不可取的。   基于以上思考,我们认为,刑事二审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下简称“刑事二审简易审”)是维护刑事二审程序公正,提高刑事二审诉讼效率的首选方案。这一做法的根据是:   1。现行法律规定为刑事二审简易审留有发展空间。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庭审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参照”和“依照”两者的含义,“参照”,按字面解释,就是指参考并照着做;而“依照”,则是指遵照着做。参照具有相对性、不确定性。因此,刑事二审开庭审理模式有较大的改革空间。   2。
      实行刑事二审简易审符合客观要求。实践中,二审受理案件大部分是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只占一小部分。如果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实行繁简分流,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资源,将办案力量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可以更有效地确保二审办案质量与效率。
         3。实行刑事二审简易审与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相一致。二审案件实行开庭简易审,是建立在对上诉案件全面审查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上诉理由或者上诉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个别环节进行简化或省略,体现了二审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反映了二审案件较强的针对性,并不是抛弃全面审查的原则。
         二、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含义与内容   所谓刑事二审简易审,是指对于不服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或裁定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上诉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持法官、检察官、被告人三方诉讼主体结构不变,在充分保障上诉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简化和省略某些庭审环节,使案件得以快速审理的一种庭审方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不同于刑事一审的简易程序:其一,从案件范围看,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的是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等,这与二审简易审的受案范围不完全一致。其二,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的案件,实行法官独任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而适用二审简易审的上诉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庭评议制,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席法庭。其三,一审简易程序是整个案件的审理上采用简易方法,而二审简易审则是在庭审环节采用简易方式。据此,刑事二审简易审是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和刑事诉讼体制内,对庭审方法的改革,而不是对法律程序的变动,其实质是按照普通程序简略部分庭审过程的一种简易审,而不是照搬刑事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一)刑事二审简易审的适用范围   刑事二审简易审具体的适用范围可考虑为:   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对此罪与彼罪,一罪还是数罪,或量刑有异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庭审中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内容。
         2。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所采信的证据间没有矛盾,上诉人只是对一些次要事实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可以简化法庭调查。   3。二审法院或同级检察院经审查卷宗材料,发现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列违反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上诉案。
         4。检察机关仅对一审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也应列入刑事二审简易审范围。   以下几类案件不应当适用二审简易审方法:1。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定性等确有错误而提起抗诉,且上级院支持抗诉的案件。
      2。原审被告人在上诉理由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案件。3。。控方或辩方需要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的上诉案件。4。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案件。对这类主体在适用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特别的规定,虽然一审已经依法对他们从宽处罚,在程序上还应予以特别保护。
      5。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上诉案件。   (二)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起   刑事二审的特点决定了二审法院在整个第二审诉讼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状和其他诉讼文书、卷宗材料、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采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意见。检察官在对案件审查后就法院以何种方式审理案件,享有建议权,当然包括建议采用简易审的权利。
      法官、检察官的意思一致是适用刑事二审简易审的前提。   适用简易审是否还必须征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我们认为不必。这样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为保障上诉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是要求在实体法范围内对上诉人的主张尽可能审透、审细;二是要求在程序范围内,上诉人该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到侵犯。
      刑事二审简易审的提出与实行,正是针对了上诉人主张的大小,在保障其法定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实行的,且结合了目前上诉案件的实际情况,足以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三)二审简易审的庭审模式   刑事二审简易审庭审一般依次为:   1。查明上诉人身份事项(可以简化)。
      2。宣布法庭组成人员。3。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4。询问各方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采纳证据有无异议。如没有异议的则不再继续进行事实和证据调查的质证;如对某些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则就此事实及证据进行简要调查。5。审判长针对异议部分或围绕上诉理由,进行简要询问。
      6。审判长向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发问有无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7。进入法庭辩论阶段。8。检察员发表评判意见,针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上诉理由是否成立,明确提出检察意见。9。上诉人最后陈述。10。休庭,合议庭评议并宣判。   三、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由于刑事二审简易审还处于探索试行阶段,没有先例可供借鉴,因此,难免会碰到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困惑。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名称的设置。刑事二审简易审仅仅是刑事二审程序范畴内的审理方式,不是程序,有人理解为“审理技巧”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用何种名称,不尽统一。本文暂定“刑事二审简易审”名称,有待进一步求证。2。。由于《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庭审方式仅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条文,实践中很难操作。
      而第二审程序采取何种审理方式,是第二审程序中的重要问题。如能够借鉴其他一些国家二审的做法,补充规定刑事二审可根据上诉人的具体上诉理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事实审和法律审相结合的全面审或只进行法律审的方法将更为合理。3。二审庭审方式的进一步改革,还期待证据法的早日出台予以支持。
      实践中,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其争议重点并不在于定性、适用法律、量刑上,而往往是支撑事实的证据。4。关于二审检察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只有法律监督一种职责。刑事诉讼法将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定义为“检察员”,并不仅仅是称呼的改变(与公诉人相比),还应有其实质内涵。
      因为第二审审理的是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从该对象来理解,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已经对公诉人的指控作了确认。至于该确认是否正确,是二审程序应当解决的问题。至此检察机关的指控职能已经完成,二审要解决的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问题,这就要求二审检察员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及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提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而不是站在公诉人的地位上对起诉书内容进行补充起诉。
       。

    本***

    2018-03-11 02: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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