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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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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贪污罪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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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5 18:01:16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最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时***

    2024-05-25 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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