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留置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要保管好留置物,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债权消灭的;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消灭。
4.留置权适用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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