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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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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撤销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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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1 12:00:23

    撤销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在诉讼仲裁以外以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的,不产生撤销的效力所以当被欺诈被胁迫等情况与人签订了不合理的合同时,一定不要自己单方面的通知对方说你这是欺诈胁迫我才签订的合同,这样是不产生撤销的法律效力的,一定要到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让他们撤销才产生撤销的效力。

    而且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有明确的被告,有时候做出一个意思表示时没有明确的相对人我们应该怎么办?

    当无相对人意思表示时,撤销权的行使应该以因该意思表示而获得利益者为被告,那什么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呢,举个例子,例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因遭欺诈、发生重大误解而撤销时,应当以拾得被抛弃动产的人为被告或者被申请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些法条都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而不是单方面的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提***

    2024-05-11 1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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