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四种:
(一)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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