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首页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24-04-19 00:01:53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操作规定。
      比如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等从而为血液、血液制品的采集、制作、供应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会产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后果。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设了本罪有利于抑制这类单位犯罪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首先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1血站、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
      2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检测的。3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投料生产前未对原料血浆进行复检或者使用没有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进行复检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原料血浆投入生产的。
      4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液、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或者将检测不合格的血液、血浆向有关单位供应的或者将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出厂的。5没有对其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或者让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严重皮肤病、HBsAg阳性、HCV抗体阳性和体表有伤口者从事采供血、成份血制备、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等岗位的工作。
      其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血站库、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者、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液、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或者无供血证、供血浆证者的血液、血浆的。
      2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液、血浆的。3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4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5血站、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血浆的。7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再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使用无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或者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单采血浆站及其他任何单位供应的原料血浆的或者擅自采集原料血浆的。
      2擅自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的。3与他人共用产品批准文号的。4其他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本罪属于实害犯。只有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至于何谓“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通常是指由于血液或血液制品的质量问题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或者由于采血器材、医疗器械材料的卫生清洁问题或采血制血的具体技术、手法问题而导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机能遭受严重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
      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依法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血站库、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构成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犯罪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则不能成为此罪主体。
      2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实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之后果才能构成犯罪。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在实际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4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实施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合法而为之只是没有依照规定对血液、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或者在采集、制作、供应活动中违反其他操作规定。而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则以行为的非法性为前提。
      

    张***

    2024-04-19 00:01:53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