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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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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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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1 14:01:11

    《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9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具体转移办法作了规定: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但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仰***

    2024-05-21 1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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