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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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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及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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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26 23:00:55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_***

    2024-05-26 23: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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