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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怎样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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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怎样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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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08:00:24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仓储物必须是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仓储物在仓储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储存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有: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六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爱***

    2024-05-09 08: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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