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行为人符合下列要件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认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
3.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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