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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被损坏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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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备被损坏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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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6:00:00
      一、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准确断定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准确断定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
      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三、准确断定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本条目将讨论如何准确断定为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四、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五、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定义和认定方法1、本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客观方面也都实施了破坏行为,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两者之间有明显区别:1、主观罪过形式不同。
      破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在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2、客观方面不同。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并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才成立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就可成立犯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不存在既遂与未遂问题。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因此,电力部门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损坏电力设备的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由于电力部门职工这一特殊犯罪主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应以特别法条即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能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论处。
      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二条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造成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那***

    2024-03-29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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