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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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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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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0:00:00
      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时,按什么顺序受偿?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二、抵押权与质权并存谁优先受偿1、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2、《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
      ”也就是说,经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不论二者产生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人均优先于质押权人受偿。三、质押权与抵押权的优先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一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
      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抵押权和担保权能否并存?1、抵押权为担保权的一种,二者是包含关系,即担保全包含抵押权,二者无法并存。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h***

    2024-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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