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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子女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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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子女该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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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4:00:00
      一、女方起诉离婚子女该如何判?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在十周岁以上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是否需要给抚养费,和法院判决有关系吗?需要,小孩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决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应当是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抚养费支付的比例。【法律条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到场会怎么判决正文男方起诉要离婚,如果女方不到庭,会如何判决?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到庭的,若女方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庭,且经法院准许,可以不用出庭,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四、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会判离婚吗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五、女方提起诉讼离婚,男方不同意,法院会怎么判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是否判决离婚需要看双方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会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拒绝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六、女性在离婚案件中,孩子会判给谁?女方起诉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不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八条。

    汪***

    2024-03-29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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