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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犯罪该如何正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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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犯罪该如何正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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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7:00:09
      一、盗伐林木犯罪的准确断定1。应当妥善处理聚众盗伐(哄抢)林木的事件。对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宜认定为犯罪。2。应当正确处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关系。盗伐珍贵树木的行为,实际上也会触犯了盗伐林木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两个罪名,对此应从一重罪论处。
      对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同时另有盗伐珍贵树木、保护植物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二、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三、我国规定盗伐林木犯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一、数量较大
    (一)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二、数量巨大
    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
    三、数量特别巨大
    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四、解读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五、最高院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六、最高院盗伐林木犯罪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
      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第四条 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五条
    [3]《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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