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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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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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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4 16:01:19

    (一)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

    (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第三、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惩损害债权。

    2、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应为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那***

    2024-05-14 1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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