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送养的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生父母的房产的,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此时就有继承的权利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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