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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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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后,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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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3-29 07:00:09
      一、职工认定工伤后,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延长,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二、职工在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程度。不一定。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判别工伤劳动者的伤残等级,从而为其提供相应的伤残待遇,《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劳动者发生工伤,只有在伤情比较稳定后,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存在残疾;
    (2)残疾情况足以影响劳动能力。
    《社会保险法》第36条明确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及工亡待遇等多个方面。其中,比较轻微的工伤只涉及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就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当场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也不需要作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只有在伤情比较稳定后,同时符合如下两个条件,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存在残疾;
    (2)残疾情况足以影响劳动能力。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36条三、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1。
      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四、职工发生工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一、工伤职工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而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五、发生工伤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六、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怎么办1、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书上的结果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可申请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3、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引用法规
    [1]《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吕***

    2024-03-29 07: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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