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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逃逸罪责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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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逃逸罪责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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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7:00:32
      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再次交通肇事罪无法涵盖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要件。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则无法定性。
      同时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后无论肇事者是造成财产损失还是其他损失只要构成犯罪对指使者均可定罪处罚减少了定罪量刑中的疏漏。关于交通肇事者逃逸罪责定性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首先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其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对于肇事者及其交通肇事行为所表现的态度和行为来进行评判。行为人即使指使肇事者逃逸并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毕竟与肇事者先前的违章肇事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没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事实将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硬性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再次交通肇事罪无法涵盖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行为人的全部主观要件。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而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逃逸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此外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者逃逸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是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重大损失则无法定性。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固然应当定罪处罚。
      但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教唆犯是可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同时行为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后无论肇事者是造成财产损失还是其他损失只要构成犯罪对指使者均可定罪处罚减少了定罪量刑中的疏漏。对教唆犯定罪处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是刑法分则未将教唆罪规定为独立的罪名而是将教唆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规定在刑法总则中。
      正是由于没有将教唆罪规定为独立罪名而在司法实践中又遇到大量的类似问题在没有明文规定不为罪且不允许使用类推定罪的两难条件下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这也是解释中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笔者认为从立法上将教唆罪规定为具体罪名并以教唆罪对教唆犯定罪处罚可以消除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夯实基础。
      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或许对你有用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也可以在栏目交通事故案例中寻找相关知识。

    笑***

    2024-04-19 07: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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