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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哪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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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机关是哪里,单处罚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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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17 06:00:20

    1、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2、罚金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

    4、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6、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7、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朱***

    2024-05-17 0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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