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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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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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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5:01:19

    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1、业委会的权利

    (1)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实行共同管理。

    (3)对协同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相关事务收集并提出广大业主的建议。

    (4)对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公共事务需要决议的时候,行使表决权。

    (5)在小区物业管理的活动当中,具有选举权利和被选举权利。

    (6)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事务的监督权利和知情权利。

    (7)对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以及业委会的工作具有监督权利。

    (8)监督物业服务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9)监督购房时业主们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我国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条文所赋予的业委会的其它权利。

    2、业委会的义务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或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3)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4)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和督促专项维修资金的补缴、续筹。

    (5)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6)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7)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8)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以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9)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生活秩序等相关工作。

    (11)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2)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业委会的概念

    是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业委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2、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1)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4、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那***

    2024-05-09 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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