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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方面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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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方面的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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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7 04:13:57
      欲速不达,这个是正儿八经的,后面还有些搞笑的新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成语新解  
     2004-5-27    原作者: 木立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使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交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部分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条款进行趣味解读。
       三十六计,走为下———肇事逃逸 出了事故,不理不问,拔腿就跑,“三十六计,走为上”让不少肇事逃逸者心存侥幸。新交法对此类人判处“极刑”: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看来,溜之不能大吉,一走了之只能罪加一等,不如面对现实,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失足成千古恨———行人违规将被罚 从蹒跚学步到健步如飞,谁不会走路?但新交法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的行路习惯,来个现代版的“邯郸学步”,否则将要为此付出代价!交法规定,行人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中途折返,或在道路上使用旱冰鞋等12种行为将被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一失足成千古恨”有些夸张,但今后行人不讲规矩,是要付“买路钱”的。 半斤八两———酒后驾车 为什么要用“半斤八两”来解读酒后驾车,实在是因为有些师兄的酒量太大,不喝个半斤八两不到位。其实,不论醉与非醉,新交法规定,只要酒后驾车便将受到严惩:饮酒后驾车处暂扣驾照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醉酒后驾车,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照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驾驶出租等营运车辆违反此规的,还将加倍处罚。 欲盖弥彰———公车私用遮牌 每逢节假日总遇到长长的婚礼车队,其中一景就是车牌号用诸如“百年好合”之类的红字遮挡,其实,此举不打自招,惟恐别人不知道是公车私用。
      自己花钱买的车谁还怕招摇过市?如今,新交法对这种行为说“不”:故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车牌号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小不忍则乱大谋——— 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开车的最怕和警察打交道。如今新交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
      俗话说,万事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然跟警察见了面,起码也落个罚款扣分的不良记录。 不识抬举——— 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 有车族最关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收费问题有了定论。以前,针对拖车问题有不少反映,如,有的拖车收费过高;有的将车拖走后不通知车主,车主不知道应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甚至有的在未设禁停标志的地点停车,结果被拖走。
      新交法规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交警应令其立即驶离;拖车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的地点;拖车中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退避三舍———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须减速 人的欲望总是无限。坐车的肯定比走路的速度要快得多,但不少驾驶员仍不满足,总要和行人争抢斑马线,上演“生死速度”。
      新交法明确保护行人的权益: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斑马线”是城市道路留给普通老百姓的最后一分尊严,有车的“贵族”们,请尊重这份权利。 分道扬镳———电动车归入非机动车 电动车虽然速度比不上汽车,但比用脚踩的自行车还是快多了,而且环保、价廉,不少市民将其作为实现“轿车梦”的过渡性产品。
      但电动车却“出生不祥”,很多地方将其视为机动车,上牌费、养路费、保险一应全交,结果“豆腐成了肉价”,老百姓有车不能用。如今,新交法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了非机动车的范畴,为电动车验明正身。电动车终于可以和机动车分道扬镳,各行其道了。 。
      

    花***

    2018-04-17 04: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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