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的规 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1] 386号)的规定:(1)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全部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fmi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4)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京地税企[2000] 445号)第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5)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 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十五”期间,对国内远洋渔业企业和船舶及船用设备制造企业进口的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凡国内不能生产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详情>>
问:为了推动贸易的发展,中国在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进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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