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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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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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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9 03:44:5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25号)的规 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 [2001] 386号)的规定:(1)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 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3)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fmi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4)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京地税企[2000] 445号)第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
      (5)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 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6)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 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只***

    2018-02-09 03: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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