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税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全部实行查账征收。全部
因此,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构成非居民企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构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项的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以及无法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对会计、...详情>>
答:电脑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代码(公司国税号码)、名称、经营范围等自己照着公司的实际情况填写。使用何种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项目中第三项(是否准确...详情>>
答: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 1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而...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