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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硬件并提供研发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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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硬件并提供研发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销售硬件并提供研发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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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4-16 07:03:0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 注释》规定,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 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因此,研发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营改增”后应缴纳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 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研发服务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向客户销售硬件同时按齊户 要求为其提供研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销售硬件增值税税率为17%,而研发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暂行 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另外,财税〔2013〕106 号文件附件1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 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技术公司应分别核算硬件的销售额和研发服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应 按17%税率计缴增值税。
      如果技术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未区分硬件销售额和研发服务销售额,仅在内部核 算中将合同金额区分为硬件销售和服务,除非能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企业内部和从客户 处提供的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硬件销售和服务的销售额,将从高(17%)适用 税率。

    w***

    2018-04-16 07: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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