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卖出是否可以享受4%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现在卖出是否可以享受4%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no号)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若该固定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仍应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増值税。
问: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 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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