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都应办理什么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都应办理什么手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怎么办?我是销售方,如需补办,都应办理什么手续?
没有问题,但如果是本月丢失的。需要等下月抄税后,才可以办理“已抄报税证明单”,由税务机关盖章后。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用白纸重新打印二份,连同“已抄报税证明单”邮给对方单位。对方单位收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认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没有什么大不了地。不要怕。我办了好多次了
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了,你可以在抄完税之后,到税务局出具"遗失发票已抄税和报税证明",并将证明和发票复印件交给客户作为认证抵扣和记账的凭证.这种情形不会被罚款.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丢失防伪发票,认证过的,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未认证的,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说简单些,就是拿那复印件再去认证,其他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一日。
抄报税后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对方单位可凭复印件认证抵扣。
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先要登报声明登报后拿报纸去税局理已抄报税证明,这种情况不会罚款,但真的有点麻烦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开给一般纳税人的,可以抵扣。普通发票开给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可以抵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