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就业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就业救助主要采取以下 方式: (1) 贷款贴息。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的通知》(财金〔2013〕84号)的规定,就业救助对象属于 财政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最高小额担 保贷款额度为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2) 社会保险补贴。《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 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 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属于就 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 岗位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被安排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 岗位补贴。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对 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公益性岗位补贴作了具体规定。就业救助 对象属于就业困难人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4) 培训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规定,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 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 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 费补贴。
从各地情况看,培训标准根据培训类型和层次的不 同,一般为300元〜1000元不等,部分地区高级技能培训的 补贴已超过1〇〇〇元。 (5) 费用减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 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救助对象,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6) 公益性岗位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 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 位是指由政府作为出资主体,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 的,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 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和 安排包括就业救助对象在内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
答:就业救助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 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也就是说,就业救助的对象需要同 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根据《暂行 办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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