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企业收取的供热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供暖企业收取的供热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 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8号)规定,自2〇11年供暖期至2〇15年I2月31日,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 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人,包括供热 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 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 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人的比例确 定免税收人比例。 上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 束的期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