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 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 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廊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o”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 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