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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疫病的预防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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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疫病的预防有什么?

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疫病的预防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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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16-05-29 17:15:17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动物饲养经营企业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等进行风险评估,实行免疫、监测、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控措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预防控制动物疫病。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养或者限养动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畜共患病防控,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人畜共患病监测,对感染动物实施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净化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易感人群实施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根据动物疫病流行风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或者特定区域适时增加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病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风险,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设防的动物免疫病种,并报省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村动物防疫员实施本辖区的强制免疫工作。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第十三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状况,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对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估。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十四条 鼓励动物饲养者按照健康养殖的要求,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第十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想***

    2016-05-29 17:15:17

  • 2016-05-22 14:55:28
  • 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并向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年度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你***

    2016-05-22 14: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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