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申请阶段。由申请人提交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书面申请及相应文件证明,填写由登记主管部门指定的申请书表格(一般指开业登记表),然后将所有相关文件证明一并交登记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受理。
(2)审查阶段。登记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填制的开业申请表格内容,对其从业资格、设备条件、经营场所等经营条件及申报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字号名称等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其审查过程为:首先审查各方面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要查证有关文件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工商所认为符合从业条件要求的,由工商所内的具体承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将全部申请登记的有关材料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核准阶段。县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工商所报送的相应申请登记材料进行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由承办科室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请局领导核准。无论是否予以核准,其结果都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发照阶段。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工商所呈报的申请人材料认定符合经营条件而予以核准的,即可予以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通常营业执照需在加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章后由工商所通知申请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