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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贸易中HBL和FBL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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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4-26 10:00:42
      HBL,系由货代出具的“提单”的别名。典型的HBL是由货代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具,且符合该国货代组织成员。它与海运提单一样,标明有各项由货代提供运输安排细节,不过货代不会承诺目的港交货。由于它与海运提单如此相似,收到HBL的一方会因忽略这些区别而烦恼不已。
      货代不具有HBL项下的物权,该物权被实际的承运人拥有。在承运人未收到运费余额,比如滞箱费,之前置押货物时,货代也不具备处置货物的权力。基于持有HBL是无保证的控制货物的方法,对银行来说,这种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价值就大打折扣了。银和通常更愿意以海运提单作为运输单据。
      UCP500 第30条规定,信用证拒用HBL。这一拒绝规定在UCP500 30条中是这样描述的:“除非该信用证明确许可”。理论上讲,货物的卖方可以说服买方接受HBL并开具此类信用证。如果买方愿意最终付但信用证项下所有费用(很可能有信用风险),银行是不会怎么坚持海运提单的。
      不过仍有货代喜欢HBL,并且不计所带来的问题继续使用。继续使用HBL所带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对货代单的固有偏见将会持继,并有可能损害到FIATA的单据,比如FBL。词目本身——HBL,通常用来指货代使用的各种运输单据。一方面,这些单据上面货代以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无船公共承运人的身份出现,履行承运人的职责。
      这种HBL的功能已被行业单据如FBL的广泛接受性证明了。另一方面,有些单据上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这种单据与其客户给的确认通知相差无几,不过多出一些它所订的承运人的通常非常简短的信息。如果客户接受了这种“代理人”出具的HBL,这种差别就更麻烦。
      “代理人”HBL通常能够提高货代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而这些单据可能会误导客户,让人以为在出现问题时货代会为此负责。如果有,也是很少见—HBL会指定一个承运人来承运货物。顶多,HBL会标明承运船只的名字,确认货物,比如集装箱,已装上船。但是当这箱货物已经绕地球一半的时候,谁能保证这些有关承运船信息还是否有效呢?很可能,这只船是支线船,它将在下一港口停下来把箱子卸掉,然后由……重新装上船。
      
      谁知道是哪条船?可能是由货代指定的承运人操作,也可能是依照租船协议,找另一个承运人的船。即便美国法律看起来也在认可自由转运,而不是把这种操作视为离经判道。无论是支线船船东,还是在租船协议下重新装上货物的承运人,都不愿意遭到索赔。那还会有谁提起呢?。

    探***

    2007-04-26 1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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