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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排污 过期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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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排污 过期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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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3 14:57:31
  •   不得使用燃煤、燃油、木材以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必须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进行,并具备符合条件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三十四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集中经营区域,允许从事餐饮业的建筑物应当设立餐饮业专用烟道。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六条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经营者应事先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然后依次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经营者方可营业。
      
    第三十七条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工作环境;
    (三)噪声、振动排放符合规定标准;
    (四)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废油脂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自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无力自行维护,造成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当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维护运行;
    (六)泔水废渣,应当配备微生物有机垃圾处理装置自行处理或者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进行承包式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陈***

    2017-12-23 14: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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