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增值税也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吗?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 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货物销售业务,其增值税也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3〕74号) 第2条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 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缴增值税, 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 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 地解缴人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 营改增: 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3条规定,总 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 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第6条规定,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假如某考生的笔试成绩是120分的话,那他最后的总成绩就是120*50%+面试成绩*50%了。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