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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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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各位老师好,关于【2008】1号文件中的第一条;关于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中:(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我想知道:获利年度如果是核定征收的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退税啊?如果不可以享受退税,是否从查账征收年度算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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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3-21 17:07:14
      享受税收优惠不得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不能退税
    转为查账后,
    核定的年度应视为获利年度的开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 。

    d***

    2011-03-21 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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