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哪些材料?
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哪些材料?
第二十条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答:省行、地(市)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代办点等。 支行以上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支行,有的支行实际上只是分理处,级别也一样,只是业务规模较大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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