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2011年)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全部
答: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详情>>
答:对个人销售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按次纳...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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