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是什么呢?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是什么呢?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计量原则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没有被出售),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把當時暂时损失轉成正式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减值要恢复的话要贷资本公积)。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达不到重大影响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不让恢复)。
(4)减值损失计量中计算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所采用的折现率应作为后续利息收入的利率标准(新本金*旧利率)。
答:这是为了满足会计的谨慎性原则的一个例子。 当资产发生增值的时候,计入的是所有者权益,并不确认利润表影响; 当资产发生减值的时候,会确认损益。 其实你仔细观察的话...详情>>
答:不用,第二年参加培训。详情>>
答:亲需要考试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