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且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在下述情况下解除,即租赁物未交付、合同法定无效、 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若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合 同解除时的处理,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或第 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具体的情况如下:(1)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未交付而解除。
此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额。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及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分担,由合同约定。(2) 合同法定无效时解除。此部分内容在第98问中已经阐述,在此 不再进行赘述。(3) 租赁物损毁灭失或合同一方根本违约解除。此时如何进行损失 赔偿,由合同约定,即在合同中应该有相应的条款,对过错方如何赔偿损 失做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就应依《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所谓承租人根本 违约,除了承租人发生对租金的实质性拖欠外,还包括承租人发生了合 同约定的应视为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处分权的行为。承租人根本违约 时应该做损失赔偿。其下限至少是要补偿出租人的未收回的购置成本。例:B汽车生产厂商以下简称B公司拟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引进 一台数控机床,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经协商谈判,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 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中有关融资租赁物损毁的规定如下:(1) 租赁期限内租赁物毁损及灭失风险,均由承租人B公司承担。(2) 如租赁物发生毁损或灭失,承租人B公司应立即通知出租人A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采取下列处理方式,并由承租人负 担所需一切费用:如租赁物可以修复,承租人B公司应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 用状态。
如租赁物已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的程度时,承租人B公司应当 赔偿出租人A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损失。前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 余租金、租赁物名义价款及其他各项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