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3、购买合同被依法撤销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全部
1、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
3、购买合同被依法撤销买受人退房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5、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经常出现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在实际交易中是经常发生了。
当然,买卖合同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6、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要求退房。
7、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的,购房者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将会予以支持。
8、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
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9、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10、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2、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了抵押,买受人有权退房
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是卖给购房者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若是购房者出于自身考虑不周等因素提出退房的,在法律上看,属于私自违约,只能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在此种情况下提出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收起
只要不贷款,买几套房子都可以的;如果北京户口就简单了,只要有首付款就可以了
建议你可以多咨询几家银行,我今年买房,就曾因为信用卡还款不及时有一次不良记录,在招商银行申请贷款时,对方告知我可能审批时会把利率提高5个点(我首套,按说是基准利率),我一听就马上转农行咨询了,农行说由于只有一次,可以按基准。所以,我想各家银行可能会不同,建议你多跑几家。
福建新西岸融资担保提醒:从表面上看来,这种方式的确可以规避限购,购房者跟卖房者签订正式的房产交易合同,并且还可以去做公证,但是因为不符合限购条件就暂不过户,等到购房者交够社保或纳税证明年限,符合限购条件之后再去办理过户事宜,当然也可以等到政策变化之时再过户,一切看起来都合情合理,不过签合同到过户的时间太长,变数太多。 先签合同后过户,潜在风险很大。首先,由于没有过户,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并不能够完全保证房产就是购房者拥有,而且难免会出现业主“一房二卖”现象。其次,这几年难以保证政策就不会发生变化,而发生什么变化又很难预料。签约不过户,购房者权利和财产安全均得不到保障。最后,房价变动易导致合同毁约。采取这种先签订购房后过户的方式买房,房产证依旧属于老业主,从法律角度来讲房屋产权依旧属于原房东。从签订购房合同到办理过户,中间可能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内若是房价出现大幅异动,交易双方能否履行购房合同办理过户就会存在疑问。房价上涨过多,原业主可能宁可赔违约金也不办理过户;房价下跌过多,购房者宁可放弃购房定金或者部分购房款也不愿意继续履约。
有一本质量使用说明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现这些问题可以找物业来维修,赔偿就算了,不可能的事情,物业能及时来维修就已经很不错了
是合理的,有效合同已经签署是生效的的,谁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签订购房合同前,带上身份证,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查询自己的情况,是否能贷款,能贷多少,再签合同。
儿子可以作为共有人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 现在全国房产交易信息尚未联网,即使儿子没有条件(实质已购房,属二套房),也可以。只要在上海不是第二套。 房产过户时,交易税没有提出异议,应该没问题。 上海限制规定,外地户籍人在上海不能购买二套房。
有两套以上住房者不能购买。(以家庭为单位)外地户口有一套住房,不能购买。(以家庭为单位)现在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计算名下房产,如果您目前没有结婚登记,是不能落到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得名下的。我建议您还是落一个人的名下吧,如果落两个人名下算共有财产的话就相当于您二位每人一套房产。对将来买第二套房不是很有利
房屋产权以行政登记为准,这套房子被认可的业主应该还是A. 另:房改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到了职工个人名下,住宅与企业没有关系;企业单位的财务,在1998年(?)后,也已经取消了福利方面有关职工住房方面的科目;单位以停止供水供电等卡调离职工转让房屋的做法是不妥的。
看看中介的信誉,有的中介拿你的资质干别的事,你自己还蒙在鼓里,出了事只能自己扛。
征跃小区,有证就可以买,,但现在不知没有没了,你可以问问
5年,月均1118.58,利息7114.87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