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存货是否要视同销售?
一般纳税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存货是否要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答:楼上说的太复杂,我来简单总结下 比如一个企业要注销,财产肯定要分配,那么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只要是出售或者分配(视同销售)的时候,缴纳销项税即可。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