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问题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问题有哪些?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初期除《仲裁法》第七十七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外, 还没有一个全国使用的、全面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定。为此,全国十一届人大第九次 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至此,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有了全 面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 府指导下设立”。同时提出,“根据解决农村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我省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定,是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 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设定的。
按照这个《办法》的规定,绝大多数县市都成立了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制定了仲裁制度。一是仲裁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县(市、区)设立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理机构,负责 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是仲裁协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受理,不需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这一规定不同于《仲裁法》关于仲裁必须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的 规定,这与我省《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是一样的,即“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三是案件管辖。
目前我省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一般由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 辖,这与《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相一致。四是先予执行。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我省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可以裁定先行恢复 生产”,然后解决纠纷。
五是仲裁裁决的效力。《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效力作了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六是申请执行。
《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从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执行。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包括: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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