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K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全部
答:这种情况现在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在网上比对,税务局的网上会出现该发票比对核查有误信息,税务局会通知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解释该票问题。 对认证后未抵扣的,不...详情>>
答:根据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详情>>
答:虽然是2007年与供应商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但是设备是2010年到厂进行安装调试的,且发票是2010年9月开来的,这部分设备进项完全能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