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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女方能否在以后再起诉男方追加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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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女方能否在以后再起诉男方追加子女抚养费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现在双方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 
男方,教师,35岁,所居住房屋为父母所有。女方,水泥厂普通职工,36岁,所居住房屋为双方协议离婚时所得。双方有一婚生女,年龄8岁归母亲抚养。 
协议离婚时,协议中载明: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应该负担的女儿生活费从房产差价中折抵。 
因女方所得房产的实际价值超过她应得的财产价值,故双方协议:离婚后男方不负责女儿的抚养费(不论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怎样上涨或者变化)。 
请问:像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在今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加女儿的抚养费,法院会不会支持她? 
谢谢解答!
问题补充:协议中载明的是:男方应该负担的女儿抚养费从房产差价中折抵,而不仅仅是女儿的生活费! 
请尽量依据现有法律条文解答,不胜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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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6-09-27 09:18:52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此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父母经济状况的变化,如果原来协议约定的生活和教育费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生活、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经济条件严重恶化,不能履行原协议或判决,这时,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担费用的数额进行必要的变更。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虽具备上述条件,但还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离婚后男方不负责女儿的抚养费(不论今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怎样上涨或者变化) 该约定无效 可以与对方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你可以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男方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

    1***

    2006-09-27 09: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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